姜永伟:舆情公案中的民粹主义风险及其法治规训
作者
姜永伟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人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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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19年卷第1辑(总第29辑)。因字数限制,原文注释省略,如有需要请知网下载全文浏览。
内容摘要
舆情公案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作为一种特殊个案,对诸多社会问题具有吸附力,使各个阶层都可借以发挥。舆情公案的民粹主义叙事采用一种非常具有普遍性的文学叙事手法:首先,以己度人产生情绪共振;其次,在情绪的带动下实施对案件的“常识审判”;最后,以相对偏激的话语在政治层面“带节奏”。民粹主义塑造阶级对立加剧社会撕裂,崇尚暴力导致社会生活西西里化,依赖道德狂热违背司法伦理,是对法治秩序的消解。不能让舆情公案去负荷与自身没有直接关联的政治社会问题,应该就问题谈问题,探讨本身则必须接受法治的规训,即倡导理性、尊重法律以及坚持依法裁判。在司法职业主义的框架下,司法必须与民意适当保持距离。冷静、克制、理性以及专业的司法职业主义是当下认识和处理舆情公案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
舆情公案 法治规训 民粹主义
身份识别 哄客叙事 伦理审视
事不宜以是非论者,十居七八;
人不可以善恶论者,十居八九。
——刀尔登(《中国好人》)
自由自由,天下古今几多之罪恶,假汝之名行!
——罗兰夫人
近年来,社会转型加速,发生了众多引发关注甚至形成风波的舆情公案,例如“于欢案”(2016)、“雷洋案”(2016)、“昆山龙哥案”(2018)等。这些舆情公案的出现,极大地唤起了社会各阶层对司法问题的关注,这在扩大民主参与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上是非常积极的,在这个过程中,公民意识逐渐增强,尤其是在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的环境争议和风险批评中,越来越清晰地展现出了大众传媒在议程设置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舆情公案所引发的网络民粹主义不断抬头,它以真实民意自居、诉求直接民主,反对现有政治秩序,倾向于激情非理性的暴力行动等。
从全球视野来看,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都伴随着民粹主义的魅影。例如,台湾的“太阳花”学运、香港的“占中”行动,西亚北非地区的“阿拉伯之春”,美国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欧洲议会选举中极右翼政治势力的异军突起,乃至于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这些事件本身及其汹涌澎湃的舆论都显示出民粹主义不容小觑的影响力。可以说,民粹主义舆论及其引发的社会抗争运动对当今社会治理构成了严峻挑战。与此同时,互联网作为一种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的完全开放式空间,其信息可能来自这个全新网络社会形态中的任一节点,为扩大政治参与、打破权威门槛、自由表达诉求等开拓了渠道。在技术赋权的时代,人人都可以在“互联网自由”的幻想中发声。但梦呓岂止流连于美梦,同样也有可能沉沦于噩梦。网络民粹主义中的对立思维、暴力倾向、泛道德化判断不断侵蚀主流价值观的话语空间,无政府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激进主义在网络上的肆虐,构成了对法治秩序的最为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对其保持高度警惕并作出理论回应。
一、
舆情公案引爆民粹主义
舆情公案之所以引发大量关注和参与,是因为其恰好刺激到了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从而成为一个引爆点。正如《纽约客》怪才格拉德威尔所言,我们的世界看上去雷打不动、无法改变,只要你找对一个点,轻轻一触,这个世界就会动起来:一位满意而归的顾客能让新开张的餐馆座无虚席,一位涂鸦爱好者能在地铁掀起犯罪浪潮,一位精明小伙传递的信息就能拉开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这个看起来不起眼的点,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引爆点。无论是暇步士的时尚潮,还是病毒的流行潮,都是流行三法则——个别人物法则、附着力因素法则和环境威力法则作用的结果。而舆情公案对于民粹主义的流行而言,是一个再合适不过的引爆点。依据格拉德威尔所提供的流行三法则进行观照,便会发现舆情公案据以引爆民粹主义的内在机理。
(一)舆情公案中的“身份叙事”引发民粹主义
舆情公案在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中,其效果意义会被放大。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面临整体性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矛盾积聚、极端思潮迸发,公众情绪变得脆弱、敏感且易怒。特别是在一个愈发“丛林化”的互联网领域中,“当年洋溢在中国互联网上的那种经营的、浪漫的田园牧歌式的氛围一去不复返了。中国互联网已经走出伊甸园,走入蛮荒丛林,……就像中国九十年代经济改革一样,在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都不成熟健全的情况下,中国的互联网一样进入弱肉强食的角斗场。商业力量、政治力量、甚至草根网众自己的力量,‘不择手段’常是‘达到目的’的效率保障。”
民粹主义舆论的每一次爆发,基本上都源自一个颇具悲情色彩的舆情公案。无论是近两年来的雷洋、于欢、高岩、陶崇园、杨宝德,还是事发多年的唐慧、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舆情公案中当事人的人生轨迹都充满了悲剧色彩,其结局都让人唏嘘感慨。所有的这些舆情公案在传播过程中实际上都共享一种叙事手法——建构具有强烈反差的身份特征,例如,贫富、官民与师生。
毫无疑问,身份问题在任何案件中都必须得到认真识别和严肃对待,但这也仅仅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环节而已,是一个客观事实的认定问题。在刑法学中,尤其是关于身份犯的定罪与量刑,身份具有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而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领域,身份问题也是意义非凡。但是在公众熟知的舆情公案中,朴实农民、贫困学生、单身母亲等身份实际上并不具有根本性的法律意义。而网民会迅速将事件中的各种身份进行剥离,甚至通过重置、重构情景以识别身份。一方面需要声情并茂地对受害者的无辜和他们所遭遇的不公进行描绘,另一方面则对作恶者从道义上的凶恶无情到手段上的卑鄙下流甚至到相貌上的猥琐丑陋进行无情的揭露,以此形塑出善与恶的典型对照。如此兴师动众地进行身份识别和善恶对照,真正的意图何在呢?究其原因,无非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所造成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损失较多的群体产生一种“被剥夺感”。在这其中,因为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富豪群体及企业家群体相对于其他人群而言,在事实上是损失较少者,甚至在某些层面上被认为是既得利益者,因此这些所谓的“优势群体”就极易被贴上腐败、邪恶、堕落的标签而成为一种符号性象征,而作为另一方的“弱势群体”则可以脱离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客观、合理地审视,在道义上获得无可辩驳、无需逻辑的同情与怜悯。舆情公案中,即使存在官与民、警与匪、富与穷、明星与平民、城管与小贩等身份上的客观不同,但是其强烈的反差和过度的渲染确实是被主观建构的。当作为情景要素的腐败、包庇、殴打、狂妄、强奸、虐待等被夺人眼球式地添加进来,就会瞬间促使公众所有的负面情绪(悲伤、愤怒、绝望等)集中性爆发。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其中较低收入者(3000元以下)占1/2还多(57.5%)。社会转型过程中,较低收入者群体最易产生“被剥夺感”。如此大密度的群体性结构的存在容易将本就积聚的负面情绪进一步扩大,而其所具备的相对“底层”的身份则演化成为一种“抗争的武器”。手持这种武器就可以占据道德制高点,认清“阶级敌人”,共同打击“强者”,安抚弱者,继而陷入一种全面抛弃秩序、权威、法律、理性的集体狂欢中。
基于蔑视、仇恨的需要,官员、富人、学者作为所谓“强者”,实际上是被策略性地单一身份化了。身份本来作为一个中性的概念,可以使群体更富凝聚力和稳定性,然而,基于特定需要而将特定群体的身份贴上标签,进行身份的确认,则意味着与他者之间设定边界——区分朋友和敌人。事实上,这种界分在近些年是非常明显的,就警民关系而言,嫌隙就有加剧的趋势,在过去几年震惊社会的数起强奸(虐杀)妇女而引发的事件中,民间版本“无辜少女+强奸致死+官方掩盖”和官方版本“家人拒绝+不明真相的群众+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就表现出了彼此间的深刻不信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不同阶层之间“势同水火”的舆论氛围和叙事结构被民粹主义刻意建构并加以固化,而千百年来,这都代表着政治冲突可能性的上升,甚至是赤裸裸的暴力。
(二)舆情公案中的情感共振加剧民粹主义
舆情公案在产生以后,会基于某种框架(事实上,即是某种特定的价值观)进行传播,广大受众在观照此一舆情公案时,就会遵循这一价值观形成一定的认知模式和视野框架。换句话说,广大受众会将其真实生活所认知到的社会图景内在化,成为评判舆情公案的一种认知模式,而这种认知模式又会反过来左右舆情公案在传播过程中的叙事手法。
转型期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是客观事实,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此时往往会唤起社会中下阶层的群体性对抗情绪,从而构成民粹主义的产生和存在所依赖的特定社会土壤和社会气候。可以说,哪里有普遍的怨恨情绪,哪里就会有民粹主义幽灵徘徊。悲情作为叙事核心,使自身成为舆情公案在传播过程中的主导情感基调和风格,让其当事人成为悲情表达的符号。首先,将舆情公案的主角定位为一个弱者、受害者,引发受众的悲剧性体验。其次,通过内视角的采用,让感情淹没反思,使同情挤压批评,将法律问题的定性进行移转。最后,在挖掘个体悲剧性命运抒写个人化悲情的基础之上,将社会转型期间的不公平现象夸张甚至虚构成一种极其紧张的社会压迫关系,并且强化一种绝对化和普遍化的认知。最终营造出一种整个平民群体穷其一生都注定在一个悲惨世界中遭受压迫和剥削的凄凉景象。
以雷洋案为例,有名为“鲁小小迅”的网友在凯迪社区发表帖子《雷洋之死,中国法制之殇》,该网友说道:“这次雷洋之死的案件,因为发生在北京的昌平,因为自己也曾经遭受过人身安全的威胁,确切地说不仅是感触深,更是有这一种很深的恐惧、担心、麻木与清醒的思考。作为一名单身人士,孤身飘在帝都,即使平时与朋友们互动,也是线上弱联系,没有人真正深入你的生活,如果遇到这种意外事件,更是蝼蚁之死,悄无声息。为此,颇为惴惴不安,甚至还专门回老家了一趟,与其说我有多孝顺,‘常回家看看’,不如说我是出于自己内心受到的创伤,回家疗伤。”而后对雷洋案的司法过程提出自己的质疑:“雷洋之死,法制之殇。因为明明有活口,有视频证据,偏偏要让尸体开口说话。别忘了,尸体在被介入尸检之前也一直处于被控制之下。难道就不能把那些视频资料调集?对涉案嫌疑人进行审问?有那么多证人证言,警方自己公布的视频时间线索也和自己的证词对不上。如果任何一起案子,都需要被执法人员提供证据,我想问一下,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如何保证合法透明?这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该网友的论述过程中,可以抓住一条非常具有普遍性的文学性叙事手法,即首先是以己度人产生情绪共振,其次在情感情绪的带动下实施对案件的“常识审判”,最后则是以相对偏激的话语在政治层面“带节奏”,正像该网友在帖子结尾处的一声叹息:“不想说什么了,因为我等公民是没有什么话语权的。一、不是人大代表;二、不是政协委员;三、不是意见领袖;四、不是业界大佬。不说了!”这也成功地带动了后续者在给定的情绪中添砖加瓦,在跟帖中出现“一声叹息”“无法无天”“大家都懂”“屁民的悲哀”等语词表达就再自然不过了。实际上,使用悲情型的情感叙事策略,给予了民粹主义舆论以极大的支持。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曾提出“集体无意识”的概念,指人类长期积累的普遍心理经验,它沉淀在每一个人的无意识深处,其内容不是个人的,而是集体的、普遍的,是历史在“种族记忆”中的投影,因而叫集体无意识。而舆情公案的发生,加之事件主角的悲情渲染,瞬间激发了社会群体长期积累的巨大的、负向的心理能量,这种远比个人心理经验强烈、深刻得多的情感渊薮,即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展现,一方面,足可以震撼整个群体内心的最深处;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公众产生广泛的影响力。
围绕着雷洋案所产生和发酵的公众舆论已经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了某种情感共振——雷洋的悲剧非常容易猝发普通群众的激愤情绪,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许经常面对,或许偶尔面对(但是印象极其深刻)个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飞扬跋扈和暴力执法,也或许根本没有这些事情,仅仅就是心中有种种不痛快,但这种不痛快一定是有社会性根源或体制性因素的,而不会是起因于家庭矛盾抑或情感纠纷等。悲情叙事之所以能够吸引数量众多、阶层广泛的公众参与其中,并成功调动起社会情绪,引发大规模社会群体的共鸣,原因之一正在于它是历史“原型”的回响与再现——反贪官、反恶霸、反压迫、反剥削。这些故事一次次唤醒了国人鲜活澎湃和难以按捺的集体记忆,催生了社会悲情。关于历史原型,公众对其发展脉络和最终结局早就烂熟于胸。在形式上,公众是依据原型所给定的认知和行动框架进行主动的判断选择。然而事实上,“照瓢画葫芦”早已经阻却了公众的理性选择和价值判断,原型只不过是用以操纵人们的认知、判断与行动的工具,民粹主义由此迅速催生社会共识,同时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在无知无觉中,推动公众轻松写意甚至酣畅淋漓地对是非曲直做出判断,继而不断声援他们所认定的弱势群体,反对他们所标示出来的“既得利益集团”。以个体的悲剧性命运为样本,深入反思背后的社会体制和机制问题,本是极具价值和想象力的传播手法,但民粹主义舆论对此手法的应用却显得十分粗糙,它抽离了事件本身中当事人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抑或道德责任,迫不及待地、一股脑地归罪于社会、体制。而一个个真实的悲剧性命运,只不过是被用以构筑起一个“想象共同体”——大家在现实中不断酝酿的“弱者的愤怒”,这种情绪不加疏导,久而久之,则会发酵出破坏一切的共同冲动。
(三)互联网作为舆情公案民粹化的温床
20世纪90年代以降,互联网开始迅速崛起。与此相伴的是,中国民粹主义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互联网拥有交互性、便捷性、隐蔽性、离散性的特质,它通过动态的连接、开放的平台、流动的网络自组织、交融的内容—关系—终端网络以及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开拓出一种前所未见的全新社会场景,传统认知中的原子化的个人被这股强大而无形的互联网飓风裹挟进入“场景细分”的时代。这种场景变化,将会对社会中的广大人群在各个方面产生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如角色定位、行动脚本、交往规则、社交氛围等等。信息技术改变社会场景,同样使得大众媒介垄断信息源及发声渠道的局面被打破了。“网络传播即时、多渠道、手段多样的特点,能够多方面整合和迅速发布信息,将传统媒体秉承国家意志而刻意讳言的许多社会矛盾以淋漓尽致甚至是触目惊心的方式呈现在公众面前。”互联网场域下,一个虚拟的民间社会诞生了——开辟了大众直接参与公共事件的第二舆论场。在中国现实社会交流场域相对沉寂的情况下,网络社会造就了广大公众参与公共事件乃至政治生活的特殊发展轨迹。
首先,现实中对身体进行强制的“规训权力”消失了,展示自我、张扬个性可以在互联网中无拘无束地实现。现如今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的“微博达人”、“平台主播”、抖音、快手、众筹等,无不体现出社会生态对个体多样性、能动性的兼容并包。其次,互联网的跨时空特性,为大众直接发声提供了可能。大众不但是匿名的,而且身体不在场,具有规避政治风险、渗透日常生活、一个自我多个主题等特点,这是具有颠覆性意义的革命。以微博为例,(大V)意见领袖无需亲临广场、街道,仅仅通过敲击键盘,即可呼风唤雨,号令群雄,率领网络中的千军万马尽情展示强大能量。一时间,中国民粹主义情绪蜂拥而起,弥漫在整个社会,在任何可能的焦点聚合、迸发。最后,对于网络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而言,将获取普通民众的青睐,赢得消费者的眼球作为自身生死攸关的首要问题。主动煽动民粹主义情绪,以人民的符号聚齐尽量多的关注目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造虚假新闻,热衷于报道超出公众心理预期的负面新闻,炒作煽情的故事和意外的丑闻,为点燃大众的怨恨情绪推波助澜。
在舆情公案中所展现出的分散的诉求、个体的情绪和具象的仇恨,在互联网传播的过程中获得了能够使其凝聚起来的“连线力”。舆情公案提供了一种象征符号,它促发了类似于舞台剧目演出“表演性聚集”的网络民粹主义的登场。对于参与舞台表演(舆情公案)的诸多演员(当事人和公众)来说,重要的不是场景中客观存在的一个明确的利益纠纷及其解决,而是在集体性的现场氛围中,通过情绪化展现日常生活中潜在的、分散的、个体化的对于现存制度的失望、不满、挫折感和剥夺感,来点燃一场“正义的狂欢”。网络传播的形式特点决定了其“麻辣烫”式的话语逻辑。吸引公众眼球,提升曝光率,在传播过程当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相比较而言,“平实”则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最大的败笔。因此“语不惊人死不休”实际上刻画了网络传播的基本取向,网络话语的风格也随之趋向极端化、偏激化和暴力化,以此来迎合“大众狂欢”“娱乐至死”的网络亚文化需求。
网络媒体降低了人们积聚起来的交易成本,催生了新的社会互动方式,带来了象征性的聚集,使得以话语构建起来的“简单地可笑”的集体行动得以产生。从而使得种种对政治的不满、对精英的批判以集体的方式爆发出来。网络时代的新媒体助长了民粹主义的泛滥。网络时代的新媒体具有民间性、私人性、网络化、低成本、极速化等特点,所有这些特点几乎都有助于民粹主义的兴起和扩散。可以断言,互联网时代的“病毒式”传播将带领民粹主义走进黄金时代,并很快在民间公共领域引发“雪崩效应”。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是,互联网在兴起之初,一直倡导扩大讨论场域,促进平等发声,但是如果网络社区缺乏相应的规则制约,也没有妥当公正的日常管理,就会生成芜杂的议程设置过程,而在此过程中,个别网络主体可通过发表惊世骇俗之语吸引眼球,或者通过线下操作寻找帮手或者雇佣水军,形成主导地位。议程设置的角色极易被不具有代表性的活跃分子所承担,他们通过强势的挤压,对注意力的独霸,对议程和话语方式的控制等不平等的方式获得网络话语的独断地位,使得作为扩大讨论、平等交流的网络多元话语异化成少数人基于私人目的的话语独白。
二、
民粹主义是对法治秩序的消解
作为一种话语和思想的民粹主义从未远离过我们,尤其是在出现贫富悬殊、法治不健全、参与不通畅的情形下,民粹主义思潮很容易死灰复燃。互联网的出现无疑给民粹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网络的隐蔽性、互动性、离散型、碎片化等特点一方面拓宽了公众参与渠道,另一方面也容易将社会矛盾和底层情绪放大,在抵制邪恶、呼唤正义的话语背景下,形成一套二元对立的“以美化底层、仇视精英”为核心特征的民粹主义话语。然而这套极端简单化和常识化的民粹主义,因其敌我对立、暴力至上和道德狂热而潜在着消解法治秩序的巨大风险。
(一)民粹主义加剧社会撕裂
民粹主义的核心意涵就是“拜民主义”——极端的平民化——将“全体人民”“全体群众”作为一个神圣的招牌。民粹主义最初作为一个政治学中的重要现象和概念,反对政府权力的扩张,认为国家权力永远是腐败的,作为统治阶级组成部分的专家和精英则很大程度上是反动的,因此阶级统治和精英政治都缺乏正当性基础,只有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力争普遍的群众参与,实现直接民主,才是最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形式。
民粹主义在将人民做成一个神圣的招牌的同时,还必须寻找到合适的对立面,甚至在必要场合和必要时期不惜臆造、捏造敌对方,否则这种拜民主义就没有了实践空间。而在网络空间中,民粹主义正是通过 “共同敌人”的建构,来区隔广大网民之间的人民与非人民的异质性存在,进而形成一种抗拒性认同和仇恨性团结。“拜民主义”为网络民粹主义提供了一个道德制高点——对弱者的普遍同情,与此相对应的是,人民对立面的“敌人”则通通以丑恶、卑劣和猥琐的形象示人,并在舆情公案中被具象化——在网络民粹主义中成为据以批判现实、发泄愤怒的直接标靶。基于互联网的传播特质,受民粹主义思潮支配的舆论形成过程极易偏向于原型叙事的基本模式。通过赋予舆情公案中的主角以原型意象,民粹主义舆论把历史引入现实,唤醒集体的创伤性回忆,不断强化并渲染社会悲情,使得原型一旦暴露,情感共鸣就可以瞬时形成聚合围拢。实质上而言,原型叙事的深层次是认识和思维上的二元对立图示。民粹主义舆论把社会压迫绝对化之后,逻辑上必然产生水火不能相生的压迫阶级和受剥削人民。这时,所有的富人、官员与社会精英则很容易成为典型的阶级复仇对象。民众对精英的极端蔑视与贬低充满了非理性,潜移默化中传播的其实是社会阶层间的敌视和仇恨。
这种负性心理通常会撕裂社会,危害社会团结。不可否认的是,民粹主义之所以兴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的不平等。然而,由于民粹主义的政策一定是强调对精英阶层的强力打压,甚至有可能是无节制无底线的“通通消灭”,最终还会产生新的不平等。当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必须要以某种程度的政治共识为前提,倘若没有一定的政治共识,多元社会就会陷于运作失灵的危险境况。恰恰在民粹主义政治下,精英阶层与平民阶层之间几乎在所有重大问题上都产生极端的分歧,难有社会共识。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在对人、对制度以及对某些事情的仇恨刺激下,大革命时期的人们憎恨的不仅仅是敌人,还有同伴。正是这种除之而后快的仇恨使得人们相互残害,吉伦特派、丹东派、埃贝尔派、罗伯斯庇尔派等无一例外,他们彼此之间毫不容忍,都号称使徒,言必称掌握绝对真理,不允许异见的存在,如果使徒们手握大权,大屠杀就无法避免了。法国大革命在现实的撕裂中,倒在了大屠杀的屠刀之下,而虚拟网络中的社会撕裂却也时时刻刻被暴力阴影所笼罩着。
(二)民粹主义导致社会“西西里化”
民粹主义崇尚一种激进式的变革,这种激进则往往与暴力相联系,而人性则在其中备受扭曲。勒庞就曾说过:“如果社会突然爆发动乱或诸如此类的剧烈变化,平衡将被打破,彻底崩塌的要素将以一种全新形式组成一种新人格,并通过思想、感觉和行为体现出来。我们会发现,个体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完全变了个人。……那些诚实的资产阶级和风度翩翩的政府官员们,竟变成残忍的恶魔。”民粹主义在“集体无意识”之中被革命式的激情和宗教般的狂热所裹挟,所积聚的能量往往能够引起狂风骤雨式的暴力变革。这是由民粹主义中带有极简主义的行动逻辑所决定的:人民是正义之源,具有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只要是为了人民,采用任何手段和方法都无可指摘。正如俄国民粹派当年的名言:“谁不和我们在一起,谁就是反对我们;谁反对我们,谁就是我们的敌人,而对敌人就应该用一切手段加以消灭。”现如今在高科技的网络时代,从前残酷的阶级斗争所带来的肉体上直接的你死我活渐渐消失了,而代之通过“人肉搜索”和“贴标签”的方式来展开线上的诋毁、谩骂和约架等,虽然在操作形式上与以往已经是大异其趣,但是从其实质而言,从始至终都充斥着暴戾。舆情公案往往会引发大众对法律平等保护无法实现的不满,继而产生法律是特权阶级的保护伞等一系列偏见。这种偏见一经互联网的烘托和发散,很容易引起一种对暴力的同情,认为暴力甚至犯罪只不过是无可奈何之下的最后反抗,从而使其得以正当化。
更为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戾气从虚拟世界向现实蔓延,将导致社会生活“西西里化”。在涉及到公共政策选择的舆情公案中,网络民粹狂热激进的思维方式经过网络发酵为现实行动,通常以非法集会、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甚至自残自杀等暴力(胁迫)的方式来向政府施压,而政府在“稳定大局”的考虑下,只能是息事宁人,消除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象。而当舆情公案涉及到官、富、警等敏感身份时,则极易引发“安抚弱者、打击强者”的舆论氛围。此时,事实的对错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安抚好“善良的同胞”,还要毫不留情地打倒“凶残的敌人”,这容易导致对“底层”的过度补偿,催生出暴力崇拜。
民粹主义对受害和社会压迫的突出与强调,使得“从历史经验上看,民粹主义首先是一种仇恨情结。”这种仇恨情结的存在,便一直会潜藏着召唤复仇的可能和力量。而舆情公案则很有可能被演绎成为一个具有复仇正当性的故事,从而激发民粹主义舆论。复仇本是人类的一种天性,在文明社会,其受到法治的规训。但民粹主义舆论热衷的舆情公案却具有典型的法外复仇倾向,这使得本应被纳入到法治轨道的复仇冲动有溢出并“返祖”的风险。
(三)民粹主义倾向泛道德化的“民意司法”
在法治社会,对法外复仇的推崇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复仇合法性的问题。舆情公案的解决策略沿循着前述原型叙事的理路,将舆情公案中的矛盾刻画成不可调和的、充斥着阶级对立的绝对压迫。如此,舆情公案则会被简单化为一个恃强凌弱的故事,涉事双方即可被“标签化”和“脸谱化”,由法律关系所勾连的双方由此分别被贴上正义与非正义的标签——法律问题被置换为道德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则被“弱者即正义”的道德激情所下架。这在于欢案的判决中体现得十分明显。2018年5月11日上午,山东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宣判。主犯吴学占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被判处2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罚金。网友在评论这一判决时,类似于“如此祸害为什么不枪毙”、“既然是黑社会就一起枪毙以除后患”、“判决太轻、法律不公”获得了极高的点赞率。
于欢案中的主题就是“压迫”。舆论报道的导向性也是十分明显:于欢母子是社会的弱势一方,高利贷的要债人是社会的败类,于欢是迫不得已才杀人的。正是以这种绝对的强弱压迫作为叙事背景,弱者的复仇占据了道德高地,“弱者即正义”的逻辑及其延伸出来的法外复仇合法性才变得顺理成章。不过由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等道德性义愤过分强调伦理价值,使得舆情公案本身所赖以存在的法律事实被忽略了(既可能是客观上忽略,同时又有很大可能是主观上采取无视策略)。致使复仇所带有的部分正义动机被夸大到了不切实际的程度,使这种“正义性”掩盖了其不法实质,使道德接管了法律。
另一方面,对于事实上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对法律事实本身不存在太大争议的舆情公案,民众意志也会随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道德狂热,枉顾事实,质疑司法权威,不断对司法机关施以舆论压力,对任何理性的声音都会报以敌视,斥之以“白眼狼”“犯罪漂白专家”等等。例如药家鑫案中,所谓的“激情杀人”就是意图对主观为恶动机的一种抗辩,但是这并不符合已经热情高涨的民众对案件的预期,因此,案件事实必须要被重构——关于“军二代”“大靠山”等谣言四起,所有关于慎杀药家鑫的呼吁很快就在舆论的道德挤压下被打倒了,甚至连对这一观点进行学术探讨的知名学者也遭受到了广泛的攻击和诋毁。然而事实上,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药庆卫诉张显侵权案发生之后,药家鑫的家世背景才在道德狂热退潮之后得以澄清,药家鑫案中所展现出的民粹主义(包括舆论审判、民意审判等)亦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反思。
三、
舆情公案必须接受法治规训
通过舆情公案而发酵的民粹主义对当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言,是一种极大的挑战甚至是潜在危机。非理性、暴力化和道德狂热基本上刻画了当前舆情公案中民粹主义的三重面向,这也恰恰是舆情公案很多时候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具体表征。舆情公案之所以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作为一种特殊个案,对诸多社会问题具有吸附力,使各个阶层都可借以发挥。但事实上,如此之多的社会诉求对个案而言是难以承受之重,非但不能就此解决附带社会问题,连个案本身都会因多方势力的争斗而陷入无法公正的泥潭。最终的结果是,个案本身的正义被牺牲了,而其他问题却陷入更为复杂的纠缠之中。因此,不能让舆情公案去负荷与自身没有直接关联的政治社会问题,应该就问题谈问题,探讨本身则必须接受法治的规训,即倡导理性、尊重法律以及坚持依法裁判。
(一)倡导理性反思,反对“哄客叙事”
“哄客叙事”是一种戏谑化的表达手段,对舆情公案起到去敏感化、娱乐化、大众化的效果。这是一种解构和颠覆的力量,将舆情公案导演成一场“大众狂欢”的剧场脚本。正如巴赫金在文艺研究中所发现:它建构了一个脱离了自己常规的生活,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颠倒的生活”、“反面的世界”,在这里面构成了人们相互之间自由的狎昵交往方式。然而,这并不是关于平等与自由、关于一切事物的相互关系、关于矛盾统一等的抽象思考,而是具体—情感的、以生活本身形式被体验、被表演出来的仪式—游艺性“思考”。以杨佳案为例,大众面对一个罪大恶极的罪犯,却将他的犯罪行为视为具有浪漫色彩、英勇无畏的侠义行为,把一个血腥故事演绎成一个江湖传说。“我朝公元08年夏,有义士杨佳,单刀勇闯上海府,以一敌百,令众衙役胆寒,平地而起,杀至第二十又二重天,力竭被俘。尤豪气冲天,仰天长笑。举国上下无不为之动容者。此等好汉我天朝千年一遇……我天朝义士杨佳,有礼有节,初受众衙役所辱,不亢不卑,据理力争,怎奈官府仗势欺人,油盐不进。”民众将具体生活情境中的现实愤懑集中化约到了一个舆情公案中,借由杀警这一极富视觉冲击力的情景,纾解自己无力改变现实却又心有不甘的内在纠结,因此,在这种无边界、无底线的恶搞与炒作中,哄客顷刻转变成了暴民,罪犯转身便成为了英雄。“哄客叙事”作为一种病态文化,是“斗争叙事”的延续。它在展示底层的艰难与不幸时,会无限放大和美化底层淳朴善良的道德品性,而无视法治的作用,由此造就“穷人无罪,富人罪加一等”的现象,使得本就尖锐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
事实上,随着官民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大,民众对罪与罚进行价值判断的集体意识已经开始有了逐步崩塌的趋势,同时也无法实现对越轨行为的有效制约。在集体意识被整体重置和编码的过程中,理性之于舆情公案在各种动机的角逐中被有意无意地边缘化了,甚至逐渐被娱乐化所替代。然而,在大是大非面前,有些东西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消费和娱乐不起的。舆情公案在网络场域中不断的发酵、传播,应该是基于理性而有益于对事件本身的深层次思考以及对事件真相抽丝剥茧地发掘,而不是为了迎合狂欢的需要,重构出一个娱乐化、戏谑化的广场SHOW。SHOW本身无需真相,某种意义上来讲,越是反真相、反常识、反理性,越是受欢迎、受追捧。当前审丑文化的盛行、“吃瓜群众”的狂欢,无不是这种逻辑的当然结果。当邓玉娇成为烈女、杨佳成为斗士、唐慧成为良母、于欢成为孝子、雷洋成为贤夫时,大众所关注的舆情公案就会极易脱离法律的范畴,据以产生正确判断的理性和反思则会被不断边缘化。
(二)尊重法律,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暴力
舆情公案的背后无不潜藏着巨大的民意甚或“民愤”的力量,这种力量很容易被戾气所裹挟,展现出与暴力的亲和性。同时,戾气与暴力的非理性极易加剧言语表达的情绪化和极端化,从而形成网络讨论的“带节奏”效应,亦即形成“沉默的螺旋”。这在药家鑫案件中体现的极为明显。有评论指出,“无论从持续时间的长度还是状态激烈的强度,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民愤’都堪称‘历史之最’”。民众义愤难平之下,为求药家鑫一死,上演了一场上百万网民发帖要求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奇观。甚至包括北大著名教授孔庆东也在媒体上宣称“跑到天涯海角把你满门抄斩才是严肃的法律。”很显然,孔庆东的目的是泄愤,是辱骂罪犯,而不是专业分析。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物,在面向大众的节目中骂人,而且骂得“出彩”,这是一个典型的“领骂”角色,而不是专家的角色。“领骂”又引导着盲目的网络“群聚效应”挺起了摧枯拉朽的“民意刺刀”,使得这起承载着公众焦虑的案件又朝着社会举起了“第九刀”“第十刀”——一起因暴力产生的案件在充满暴力的环境中最终被暴力终结掉。
另一方面,在社会剧烈转型的时期,各种矛盾和纠纷存在激化的风险,比较典型的就是医患纠纷、司法纠纷及拆迁纠纷等。恰恰是在这些纠纷中,暴力行为频发,出现了诸如患者持刀杀医、法官遇刺身亡等严重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某种令人忧虑的阴影在摇曳、在扩大,这就是集体抗争对个人犯罪的包容和吸收。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了一起患者持刀行凶,致使医护人员一死三伤的惨剧。令人久久不能平静的是,这并非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事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过节纠葛。然而,不少人竟然对这种暴力手段采取了纵容支持的态度。事发后,网上就此事进行了民意调查,参与的6161人中,竟有4018人表示“高兴”。大众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现状的不满和对当前医疗体制的怨言,通过这样的一个纯粹暴力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发泄“灰色情绪”。“公愤”之下,扭曲的是非观诅咒救死扶伤者的灵魂,医生成为了被污名化的“弃尸”。也许可以善意地理解,部分人是在不明真相的前提下轻易做出了失当的判断。他们不清楚事情的原委,“脑补了”这是一起不负责任甚至不给红包不治病的黑医血案。不过即便是如此这般,也应该依靠法律来解决。无论如何,暴力都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理所当然的工具,这是文明社会不容违背的准则。
(三)坚持依法裁判,司法与民意之间适当保持距离
舆情公案中的激荡情绪,固然离不开案件的基本事实与情节,但其中也存在着很多案外的臆想和一厢情愿。而正是这些“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演义版、强化版,致使原本也许并不复杂的案件酝酿、传播为触动大众敏感神经的舆情公案。民粹主义依靠“身份识别”对舆情公案进行重构,把当事方类型化为恶吏与良民(雷洋案)、奸商与百姓(于欢案)、淫官与侠女(邓玉娇案),公众则在其中进行立场划定、角色认同和情感归位,进而将人民及其对立敌人的面貌勾画地更加清晰。对于不同的民粹主义个案而言,人民都是其中心概念,是一种信仰,意味着政治合法性的源泉,象征着道德和智慧。当人民的群体一旦被锚定,在“司法为民”的片面理解和强调下,迁就主流舆论的所谓“司法谦抑”或者说“协商司法”就变得不可避免了。这导致了缺乏充足法律支撑和难以起到行为导向引领作用的“有病”裁判频出,加之舆论风向飘忽不定,在受到非常态因素影响甚至是操控的情境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司法也可能变得司空见惯。
借由“身份识别”出来的人民与非人民,对于舆情公案的理性把握没有任何益处,其所谓伦理很大可能仅仅充当一种“道义饰品”,甚至将伦理学做成一种“用艺妓的华丽衣裳打扮的哲学”。对舆情公案的伦理审视非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反而使得依法裁判在道德的口诛笔伐之中被束之高阁。事实上,在药家鑫案、唐慧案中,大众飘忽不定的评判,都证实了情绪化舆论极大的不确定性与潜在风险。从理论上来讲,舆情公案中可以容纳的伦理审视无穷无尽,基于任何一种价值伦理的裁判都会因受到来自其他价值伦理的质疑而无法确证其裁判的正当性。因此,听从民意从实践中来讲根本是无法操作的,更为重要的是,当前网络场域中,对民意进行技术操控并非难事,“被民意”甚至在某一时期已经成为了一个网络热词。另外,在传统中国,由于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结构,作为情理的表现形态和评价尺度的舆论总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预司法过程。甚至还会出现“春秋决狱”、“以德配天”的观念以及对“人民群众的意见比法律更有力”的颂扬,公众舆论事实上塑造了作为话语形式存在的特殊权力(规范),并通过群众路线,在司法裁判领域流布、弥散。也正因为如此,舆论很容易侵入司法,破坏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的现代法治及其独立性。某种意义上而言,司法因其相对独立性而产生信任和权威。这不仅需要司法不受政府行政权力的恣意干涉,还需要在司法职业主义的框架下,与民意适当保持距离,甚至在必要的时候直面狂热的民意,才能保证案件裁判获致正当性。换句话说,冷静、克制、理性以及专业的司法职业主义是当下认识和处理舆情公案的逻辑起点。
四、
结语
随着网络民主的发展,民粹主义逐渐成为网络媒体的热词,有人甚至称其为“草根阶层”的意识形态。事实上,当前网络场域中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民粹主义倾向,这既与互联网的技术特点有关,还与当前社会矛盾升级、底层情绪积压、政治参与渠道不通畅有关,也与部分地方政府“花钱买稳定”,由此带来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认知与预期有关,也因此导致了在舆情公案中,“围观就是力量”、“以势抗争”成了一种常态。与此相适应的则是,公众对“好人与坏蛋”、“衙内与素人”之间朴素的二元划分,一提老板就联想到为富不仁,一提官员就联想索拿卡要。实质上,民粹主义不过将错综复杂的问题诉诸公众,无非是想借并无机会知情的大多数的介入,来搅浑知情者的理性表达,从而达到煽动者的个人目的。不知情的大多数常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导致极端情绪化,再加上煽动者的有意误导,这就使得舆情公案本身很难被“公正地”对待,同时社会秩序在混乱聒噪中深受潜在暴力的威胁。正如季卫东所言:“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的激烈碰撞中,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逐步成为规范。而舆论有事最容易被猜疑、偏执、欺瞒、恐惧以及仇恨所支配、所毒化的,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倒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这,就构成了舆论审判的陷阱。”现代法治秩序,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用国家强制性暴力来制止社会中本来存在的复仇暴力,同时又必须使正式认可的强制本身受到规范的限制,不至于遭到滥用或者虚置。借由舆情公案而酝酿乃至爆发的民粹主义恰恰是对法治秩序的消解,民粹主义无益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渊薮。公众在对待舆情公安的过程中奉行的是一种朴素的社会正义观或者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型法律观。但是随着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司法裁判应该更加注重挖掘正当性依据和说理性,即不受来自外界的各种各样的影响,只根据证据和规范进行精密的分析、推理以及裁量,以确保法律标准在理解和执行上的统合,避免一人一是非、一事一立法的混乱。当然,在中国当下社会日益分化的背景下,反民粹主义也不能成为拒绝深化改革和实现社会公平的遁词。防止将一些民众正当的利益诉求、正当的权利维护乃至抗争,都视为是民粹主义行为而被民粹主义式地消灭掉。舆情公案在个案的基础上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意义,但不能因此僭越其应受法治规训的界限,社会在深入广泛地探讨舆情公案时,秉持着理性评论、依法参与的法治精神,才能使舆情公案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促进当代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最大价值。从效果而言,司法不能因为过多考虑如何让“二老”满意,就忽视了对法律效果自身的追求。这里面隐含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影响社会,法律又在何种程度上受社会影响?这个问题或许需要另文专门讨论,但至少此时我们可以树立一个认识的基点:法律一定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特定的社会系统塑造了特定的法律,而该法律则细致地回应和调整社会,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定不能是裸露的,而必然有一个可以客观化的、稳定的制度性框架作为调节器,这也恰是法治对民粹主义的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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